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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等设置标准的通知
全院各临床科室: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癌症区城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国家精神区城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设置标准》、《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等进行转发,请相关科室对照标准、认真研究、调整思路、缩小差距、逐步看齐。
附件:《国家癌症区城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精神区城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神经疾病区域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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