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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交大二附院经济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经济活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经济活动的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及医院的经济利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证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明确职责,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尊龙凯时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西交纪监(2007)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附属医院招标(集体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原则及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是依照“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并重”的实施原则。

第二条: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负责对院内经济活动的所有程序进行全程参与跟踪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活动包括:基建、装修改造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办公用品、医疗器械、药品、试剂、耗材的采购;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招投标(监理、招标代理等);大宗废旧物资处理、拍卖,房产调配买卖;经济合同会签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凡列入医院年度施工、购置预算计划并已通过论证审批,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包括小型批量、连续采购的仪器设备和耗材,且资金到位的项目,必须依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一)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市政工程、电力设施的新建及改造工程等,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特殊情况下或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议标(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二)同一品牌的医疗设备、工程材料的采购只允许有一家代理商。在采购时,其生产商不足三家而使代理商不足三家,无法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可提请有关会议同意后依照程序进行议标;

(三)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按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职能科室也可提请医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已经立项的工程、设备采购等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在我院网站或其它媒介发布公告。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包括我院网站在内的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公告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六条:第一次报名参加或一年以上未参加我院招标项目的竞标单位,职能科室在事先调研的基础上,牵头组成包括纪监、审计及相关科室人员在内的考察组,对该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承接项目的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一年内参加过我院招投标项目的单位不再实地考察。

(一)考察可采取多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职能科室报请主管领导确定。如网络查询、电话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函调、职能部门预先摸底及实地考察等;严格控制省外考察,对于必须出省考察的项目,由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确定考察人员的范围和数量。100万元以上项目的考察,必须报请院长审查同意,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考察结果应用: 考察结束后,由职能科室的考察人员形成《考察报告》,考察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在评标会上公开。若需要以计分评定考察结果的项目,必须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根据考察情况署名打分,纪监、审计人员统分排序,结果密封由纪监室保存,开商务标时现场打开 ;

(三)考察纪律及费用:根据考察单位所在区域,结合医院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交通工具,考察期间考察人员不准参与、接受投标方宴请与馈赠。考察所需要的费用由院方支付。

第七条:需要编制拦标价、标底的项目,由审计室和监察室委托有相关资质、信誉好的公司承担。对于议标项目及无法编写标底的项目,考察组通过网络查询、市场实地询价后提出市场参考价。中标价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参考价的5 %。

第八条:职能科室不得在招标过程中实施以下规避行为:

(一)   将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招标;

(二)   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议标或邀请招标;

(三)   相互串通搞事前内定等虚假招标;

(四)   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纪监、审计人员,是医院经济活动的全程监督人员(在招标会现场为监标人)。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医院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泄露保密事项,不遵守工作纪律等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组织经济活动的职能科室,必须执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规则;

(二)检查项目审批程序的资料、文件,核实投标单位的资质文件、资料、票据等合法性和真实性。议标项目,是否已履行报批和审批程序。委托招标的项目,核查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监督招标会现场工作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遵守有关纪律;

(四)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程序与大宗物资采购数量、质量;国有资产调配、买卖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医院规定程序,检查核实账物一致性;追查贪污、损坏丢失医院财产的工作人员责任;

(五)监督抽取评委的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符合程序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监督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全过程;

(六)受理并查处经济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人员要及时提醒、纠正或制止;对不及时整改的,提出监察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对于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到招标结果的,可提请评标委员会废止本次招标;

(七)监督检查招标会现场不得有与招标无关的人员在场。

条:纪监室、审计室作为监督部门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全程参与医院各类经济活动,审核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

(二)评标委员会设立:由院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评委由纪监室、审计室及职能科室从专家库内抽取,院内专家评委在使用科室的高职人员中抽取。其他评委由职能科室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供建议名单,从中抽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若专家库无合适人选时,由职能科室推荐专家,与纪监室、审计室共同商定。评委最终名单由主管领导审定。5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委最终名单由院长审定。招标会前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三)参加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和活动,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四)监督人员有权提请评标委员会终止不符合开标条件的开标会议、取消不合格评委的资格、取消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

(五)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要求职能科室与监理人员对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并记录,监督部门不定期抽查;

(六)统计评委的打分,保存选票,招标工作结束后,汇总招标过程并出具《监察报告》,与中标公司投标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七)商务谈判开始,监督人员将与会人员手机收集统一保管。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成员纪律

第十一条: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委公正评标,不得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要本着对医院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评标,采取署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与候补中标单位。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内容,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标期间不能无故离开评标地点,特殊情况须经监标人同意;

(五)与投标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应事前主动说明情况,经监督部门及职能部门同意,在考察、评标等工作环节中予以回避。投标人提出评标专家与其它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在评标前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评标专家回避。

第五章  投标单位纪律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中标结果或采购无效,不予退还保证金 ,三年内不得参与医院所有经济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医院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质属于虚假伪造资质,或资质属于借用挂靠他人、出让资质等;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医院职工或其他投标人联合恶意串标、围标的;

(四)向医院职工或领导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对项目进行招标文件不允许的分包、转包等行为。或者中标后,因为中标价过低或单方面变更承诺拒不签合同等不守信的行为;

(六)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同时签署医院制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一式两份。在招标会的资格审查环节,出示承诺书。否则视为投标人不愿意遵守承诺,监督人员有权提请评标委员会将该单位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六章  招标人纪律

第十三条:作为招标人的职能科室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及医院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组织经济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二)特殊行业或特殊设备的购置等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或者设备、材料等生产商不足三家而使代理商不足三家时,职能科室按照程序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三)招标前期,职能科室的工作人员,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信息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要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投标方做任何承诺,更不得在招标前期散布招标人已经确定中标单位或确定某设备某品牌的谣言,如有发现,取消参会资格或评委资格,严重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招标文件中原则上不得指定单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

(六)公开招标方式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因资格预审条件设定不合理而导致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重新设定合理的条件并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随机抽取或按照择优原则,由高至低排序的方式选取有关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入围数量参加投标;

(七)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由现场评委在监督部门参与下讨论做出决定,招标会可继续。对现场无法决定的情况,可暂停招标会,并逐级汇报,直至提交院党政联席会。

第十五条:评标会结束前,投标方在招标会上口头做出的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表述的承诺(如价格、工期、设备型号、配置、数量、供货与保修时间等其它优惠项目)必须现场写成书面文字并签字认可,由职能部门保存,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签定合同前发生变更,应组织原招标会评委及各职能部门重新开会研究。

第十六条:对于设备采购项目,一年内(电子产品六个月)需要续标的,职能科室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超过一年时间原则上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纪委监察室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评估、拍卖实施全程跟踪,严格监督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全面掌握处置的情况。对于需要报废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医院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原值数额的不同办理报废手续。报废资产必须由相关技术人员审核论证后签署结论。残值的处置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牵头,组织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八条: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或招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度,或者贿赂评委、挂靠资质、非法转包、围标串标抬标、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明招暗定、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泄露保密信息给投标人等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请项目评标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招标人的以上行为首先取消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其次,普通员工交人事或纪委监察部门给予相关处理,中层干部按照学校及医院有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投标人的以上行为,首先按照该公司法人和我院签订的承诺书的有关处罚内容执行。其次向其上级等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媒体曝光。

(三)终止招标活动,废止招标结果;

(四)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我院的所有经济活动;

(五)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凡估算金额在3至10万元之间的基建、装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职能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有关制度所要求的程序在监督部门参与下进行邀请议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议标。

(一)职能科室采用邀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参与竞标的公司不能少于3家。竞标公司的来源:工程改造项目可公开发布公告,邀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参与。经过报名、预审后,在监督部门及其它相关科室的参与下,确定不少于5家资质、信誉、售后服务良好的公司作为备选。此办法可两年进行一次。设备采购可按设备类别不同遴选不同的供应商,同类设备的备选供应商一般不少于3家;

(二)对于通过议标购置的设备、材料如果生产商不足三家而使代理商不足三家无法组织议标,职能科室报请有关会议或领导进行审批;

(三)已经确定议标的工程项目,职能科室从备选的5家公司中随机抽取3家公司同时做预算。设备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3家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议标。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预算或报价最低者中标。职能科室参会人员不少于3人,记录会议内容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形成后,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职能科室、纪委监察室同时存档备案;

(四)如果中标公司对所承担的项目没有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或违反合同规定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备选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部门审核该项目的审批手续;

(六)监督检查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的嫌疑。

第二十条:凡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完审批手续后,从备选公司中随机抽取一家公司执行该项目。监督部门对此类项目不定期抽查,审核审批手续,监督检查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的嫌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服从于尊龙凯时等上级部门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医院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基建改造项目

 

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

 

作为参加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程项目招标的法人,郑重承诺:

一、法人委托参加贵院该项目招标活动的受托人为我单位在职员工。

二、我单位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资质文件真实、合法。

三、我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恶意围标、串标;不行贿招标人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四、如果中标,将由我单位全面负责管理、施工,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保质保量完成。

五、愿意接受贵院对我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六、我单位出现以下行为,三年内不参与医院的所有基建、改造项目,自愿无条件接受贵院处罚。

(一)若被发现资质文件存在造假情况,取消投标资格,扣留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若在合同生效前被发现属于挂靠中标,没收保证金,废止中标结果。

(三)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情况,属于投标中的欺骗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中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构成犯罪,我方无条件退场且不予结算。贵院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四)如果项目经理没有达到施工现场要求,或者项目经理出现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贵院有权要求立即整改,撤换项目经理。撤换后我单位将委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业绩的人员来主持工作。若我单位无法派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来主持工作,则视为没有能力继续承担本项目施工,贵院有权勒令中途退场,且不予结算。

七、该承诺书一式两份,贵院及我单位各一份,即日起生效。

 

法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设备采购项目

 

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

 

作为参加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设备采购招标的法人,郑重承诺:

一、法人委托参加贵院该项目招标活动的受托人为我单位在职员工。

二、我单位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资质文件真实、合法。

三、参与投标的产品为我单位营业执照范围内允许经营的。

四、投标的产品证件齐全,技术参数满足贵院标书要求。

五、如果我单位中标,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供设备及做好售后服务。

六、我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恶意围标、串标;不行贿招标人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七、我单位出现以下行为,三年内不参与贵院的所有招标项目,自愿无条件接受处罚。

(一)经营范围、资质文件、产品相关证件等存在造假情况,取消投标资格,扣留保证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设备验收过程中,出现技术参数有负偏差且未明确标注和说明的,甚至该设备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型号、生产商、生产地等行为,贵院有权拒绝接收和付款,同时废止合同,扣留保证金。

(三) 中标后,因为我单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扣留保证金,同时赔偿贵院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八、该承诺书一式两份,贵院及我单位各一份,即日起生效。

 

 

法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药品采购项目

 

药品配送单位法人承诺书

 

作为参加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药品配送单位法人,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提供的药品完全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具有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应质检部门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书,且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药品在有效期内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由我单位负责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三、我单位保证满足贵院提出的各种合理的调换药品要求,包括近效期药品更换(失效期前三至六个月),破损药品更换,缺失药品补充完整等。

四、严格按照贵院提出的送货时间及其它送货要求将药品按指定送货方式送达指定地点,普通药品3天内,抢救药品24小时内必须送达。

五、除特殊情况外,在送达药品的同时向贵院提供合法正式发票,并详细列出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批号效期等。

六、生产厂家停产或更换生产线而造成不能正常供货的情况,须提前向贵院提出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并按照贵院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等文件资料。

七、在药品配送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贵院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不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八、我单位及单位职员若为贵院医务人员提供不正当的利益,一经发现,贵院有权取消该药在贵院的配送资格,无条件终止合同。该药三年内不得进入贵院销售。

九、该承诺书一式两份,贵院及我单位各一份,即日起生效。

 

法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共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监察室

                            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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